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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53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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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節 登記
第 9 條
縣有不動產由各該管理機關 (單位) 向管轄地政事務所以臺中縣名義辦理
所有權登記,並以各管理機關名義辦理管理機關登記。
第 10 條
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保管及辦理權
利登記。
第 11 條
共有不動產應查明權屬後,按應有部分辦理登記。
已登記之不動產得與他共有人協議後辦理分割登記;不能協議分割者,得
訴請法院判決分割後辦理登記。
前項共有不動產之分割登記應依法定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