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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州廳文化園區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秘字第115002110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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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維護臺中州廳文化園區(以

  下簡稱本園區)之整潔、安全、寧靜,以保存及活化文化資產、提供

  舒適之休閒場所、促進周邊區域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區管理範圍為臺中市西區民權路九十九號之建物及其基地,開放

  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展廳開放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週一休館)。

  本園區開放區域及時間,文化局得視展演活動、公務、天候或其它特

  殊需要調整,並於官方網站公告之。

三、本園區未開放範圍,未經申請許可不得進入。

四、本園區停車場除公務停車位外,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及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等規定收費管理。

五、使用本園區舉辦活動,應事先向文化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執行

  。

  前項園區使用之申請,由文化局另訂之。

  進入本園區辦理活動時,應共同維護設施、場地整潔及秩序。如有損

  壞或擅自侵入,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六、本園區為文化部公告指定之國定古蹟,除毀損古蹟等行為應依文化資

  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園區內禁止下列行為,違者經文化局管理

  人員勸導仍未改正者,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一)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藥品。

  (二)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不處理所攜帶動物之排泄物。

  (三)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四)酗酒或鬥毆滋事,致妨害公共秩序。

  (五)乞討、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六)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七)溜冰、直排輪或玩滑板車。

  (八)放風箏、遙控玩具飛機、船、汽車等及其他影響公共安全之行

     為。

  (九)隨地拋棄果皮、紙屑、煙蒂或其他廢棄物。

  (十)隨地便溺、吐痰、吐檳榔汁(渣)、吸菸或其他不檢行為(含

     裸露上身或下體)。

  (十一)毀損花卉、樹木、草皮或公園之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

      皮、傾倒餘土、破壞景觀等。

  (十二)餵食、放生或棄養鴿鳥、貓狗及其他野生動物、流浪動物、

      豢養動物等。

  (十三)擅自在本園區內牆面、地面、樹木上或其它任何設施塗寫、

      噴漆、書刻或張貼。

  (十四)逾規定時間仍逗留於園內者。

  (十五)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板架或私人物品等。

  (十六)玩飛碟(盤)或各種球類或各類之器具,足生影響人、物安全

      之虞。

  (十七)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爆竹煙火、天燈或搭設棚、帳

      ,或其他相類似之行為。

  (十八)未經許可於本園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舉宣傳牌、

      問卷調查、街訪,及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十九)本園區位於飛航管制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禁止一切影響

      飛航安全之行為,包括使用任何投射燈具對空照明、施放空

      飄氣球、操控空拍機等。

  (二十)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經文化局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七、本園區內禁行機動車輛、腳踏車及其他法定慢車等可能造成民眾安全

  之設備,若為活動或維護工程相關裝卸車輛,應以正式文件向文化局

  申請。

八、本園區保全人員應依本要點之規定,確實維護本園區安全與秩序,並

  進行緊急狀況處置與違規事件勸阻及通報。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