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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職場霸凌防治措施與申訴及調查處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都人字第1150234679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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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本局健康友善之職場

  環境,維護員工身心健康、權益及隱私,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章之

  一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職場霸凌指本局員工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

  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

  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局員工

  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之認定,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定

  義,並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及

  下列各款樣態之情形:

  (一)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

    務或活動。

  (二)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

    或提供不實資訊。

  (三)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

    符之工作。

  (四)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霸凌者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霸凌者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

    相關因素。

  (三)對被霸凌者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

    他相關因素。

三、前點所稱本局員工係指編制內公務人員、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本

  局訓練之人員、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及其他適用勞動基準

  法之人員(行政助理、約用人員)。

四、本局設有申訴處理單位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置成員七人,由局長

  指定副局長為召集人,其餘成員由局長就本局職員及具相關專業背景

  之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其中本局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成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如成員於任期中因故不克繼續擔

  任成員,新聘成員之任期至原成員任期屆滿為止。

  申訴處理單位由召集人主持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

  議時,得指定成員一人代理之;會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主席不參與投票,惟於可否同

  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局應公開揭示申訴專線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

  道,並指派專人於辦公日每日查收。

五、本局於知悉所屬員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

  施:

  (一)因接獲職場霸凌申訴而知悉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等措施,避免申訴人遭受職

     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

    2.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

     、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3.啟動調查程序,對申訴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及調查;申訴

     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4.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霸凌員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

     協調或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霸凌員工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

     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本局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臺中市政府,並應將調查結果

  通報臺中市政府。

六、本局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如附件一)

  向本局申訴處理單位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

  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如附

  件二)。

  申訴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

  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

  。申訴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

    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被申訴人為本局局長時,本局員工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之

  三第一項規定,逕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提起申訴;

  本局仍應依勞工局通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

  措施。

  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得於申訴處理單位作成決定前,以書面撤回其

  申訴(如附件三);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申訴。

七、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以不公開方式處理,保護當事人、協助申訴之人

  及受邀協助調查者之隱私,並使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參與及負責

  調查之人免於遭受報復或其他不利待遇。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

  ,不在此限。

  前項不利待遇指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

  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置措施或處分。

八、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之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

  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

  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具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調查、處理或申復

  程序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明原因及事實申請迴避。

九、申訴處理單位於接獲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規範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

  (六)已逾申訴期限。

十、申訴處理單位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

  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決定受理

  者,應於受理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依勞動部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

  系統,並通知申訴人。

十一、本局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

   查成員,組成調查小組負責調查。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外部專

   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十二、進行申訴事件調查時,如申訴人有意願協調者,應本於客觀、公正

   與公平立場安排協調人員;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有任一方無

   意願時,或自協調之日起,逾一個月仍未有共識時,應停止協調;

   協調不成立者,應續行調查並採取其他之適當措施。

十三、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

   ,給予申訴人及被申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

     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

     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

     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

     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

     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小組人員及參與調查或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

   申訴人、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

   密,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四、職場霸凌之申訴調查,應自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兩個月內完成調

   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調查過程之協調期

   間可不計入)。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訪談過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與理由,包括證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

     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十五、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參考調查結果

   ,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得提供本局懲戒或其他處

   理建議。

十六、本局應於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

   該決定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登錄勞動部指定之系

   統及提供申復救濟之方法及期限。

十七、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局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

   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

   督,避免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

   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行為人於調查程序中或調查完成前離職者,本局仍得繼續完成調查

   並作成事實認定與處置建議。惟如行為人屬適用勞基法人員,已終

   結勞動契約離職者,不適用懲處、職務調整、追蹤考核及內部監督

   等措施;事實認定結果仍得依相關法令移送或通報勞工局。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理

   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受僱人員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適當處理。

十八、當事人不服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三十日

   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復;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本局

   於接獲申復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推舉召集

   人,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十九、申復審議會議發現調查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

   定之新事證時,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申復調查小組成員

   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二十、申訴處理單位應自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

   定;如屬應再行調查者,其決定期限得展延三十日。本局應於申復

   決定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復人,並於

   申復結果作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登錄勞動部指定之系統。

二十一、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局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

    員參與下列相關教育訓練:

    (一)一般人員,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本機關職場霸凌防治政策及申訴處理機制。

      2.職場霸凌基本認知、因應及相關法令。

      3.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增進人際關係、溝通

       技巧等。

    (二)主管人員,除參與一般人員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

      練內容如下:

      1.增進同理心、情緒管理、壓力調適、溝通技巧、領導管理

       、危害預防等能力。

      2.瞭解近年常見職場霸凌之案例。

    (三)機關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除參與前二款

      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熟悉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法令規定。

      2.瞭解機關防治責任。

      3.職場霸凌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覺察及辨識權力差

       異關係、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

二十二、本局對職場霸凌申訴及申復事件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

    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並整

    體評估及檢討本規範,採取必要改善措施。

二十三、本局依本規範所採行之預防措施、受理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

    等處理過程及結果,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二十四、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者,應依行為人身分

    及其適用之人事法令,分別依各該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辦理,並

    依申訴人意願及內容,並於不重複詢問原則下併予調查訪談或釐

    清事實。

二十五、申訴處理單位及調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各機

    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或相關規定,支領必要費用。

    申訴處理單位及調查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十六、本規範未盡事宜,依職場霸凌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