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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創造府會和諧共榮,提升各機關回復 議員資料之時效與品質,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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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就議員質詢事項,應本於尊重及誠信原則妥適答 詢或回復,不得故意隱匿相關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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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及所屬機關於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本市議會)定期會與臨時會 市長施政總報告、專案報告、業務質詢及總質詢期間,應指派專人記 錄權管業務經市長、副市長及機關首長允諾或訂有完成期限之口頭質 詢事項,並於質詢當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登入臺中市政府專案暨計畫管 考平台(以下簡稱管考平台),登錄質詢事項及就政策性議題提供初 步評估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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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議會開會期間,本府及所屬機關就議員口頭質詢事項如未能當場 完整答復或仍有補充說明之必要時,應於質詢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 書面函復。 議員因質詢之需,以書面請本府及所屬機關提供資料(以下簡稱為書 面質詢)時,本府及所屬機關應於收文當日將書面質詢案件於公文整 合資訊系統登錄取號,並於收文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發文函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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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議員指定之函復期限逾七個工作日者,依其指定之期限辦理;未達七 個工作日者,仍以第四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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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及所屬機關就議員口頭質詢及書面質詢案件,因案件性質特殊、 案情複雜、所需資料數量龐雜、年代久遠須調閱歷史檔案、須跨機關 查證、勾稽、彙整等事由,致客觀上未能依前二點規定期限內提供資 料而有展延之必要者,應行文、以電話、通訊軟體或其他適當方式通 知議員,說明原因及擬提供資料之日期後儘速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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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口頭質詢及書面質詢案件,提供資料應符合政府 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本府及所屬機關對於前項提供資料如涉及依法應秘密、個人資料、第 三人權益、政府機關內部政策形成及意思決定過程,或其他依法得限 制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應依相關法令審慎處理;如僅部分涉及者, 應本於資訊分離原則,採遮蔽、去識別化、抽離或提供摘要等適當方 式後,提供其餘內容,並說明理由。 本府及所屬機關對於提供資料,是否符合相關法令有疑義時,得依下 列原則會辦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後再行辦理: (一)涉及法規解釋、機密認定或法律適用疑義者,會辦臺中市政府 法制局。 (二)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解釋適用疑義者,會辦臺中市政府數位發 展局。 如確屬應限制或不予提供資料者,本府及所屬機關應於函復公文中敘 明具體法令依據及理由;若經認定未確有違反相關法令且無保密必要 者,本府及所屬機關仍應依議員質詢需求提供資料。 前二項會辦程序,應依臺中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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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口頭質詢案件其正本受文者為質詢議員,副本受文者為本市議會、市 長、各副市長、秘書長、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研考會)及機關研考單位。 書面質詢案件其正本受文者為質詢議員,副本受文者為本市議會、市 長、各副市長、秘書長、臺中市政府府會聯絡小組(以下簡稱府會小 組)、研考會及機關研考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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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及所屬機關就提供之資料有故意隱匿之虞,經議員反映至府會小 組者,府會小組應轉請該機關查明並限期提送說明至府會小組及研考 會,以便回復議員。 前項說明經府會小組審查後認有故意隱匿之情事者,應通知該機關於 二週內提出檢討報告及懲處名單簽報市長,並依程序辦理懲處。懲處 結果並應副知研考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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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及所屬機關未依第三點至第六點規定期限登錄管考平台、於公文 整合資訊系統登錄取號或函復議員,經研考會查證屬實者,研考會得 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專 案簽報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