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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強化內控機制,健全財務秩序 ,避免出納管理人員久任一職之弊端,依據「出納管理手冊」第四點 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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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 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出納管理單位: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 (三)出納管理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 (四)主辦出納: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出 納管理事務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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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調一次,並貫徹職務代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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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納管理人員於職務或工作輪調時,應辦理交代,並由機關首長指定
人員會同主辦出納監交。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
成交代;必要時,得陳報處長核准於十日內交代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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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納管理人員辦理交代,應將經管出納事務所用章戳、文件、帳表及
其他公有物,連同經辦之未了事項,造表悉數交付後任,並由前、後
任出納管理人員及監交人員簽章後陳報處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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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納管理人員超過一人時,應按業務實際狀況,適當分配其工作,並
按其職務範圍,詳細規定其職掌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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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納管理人員之職務代理制度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法制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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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相關作業由本處秘書室先行協調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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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 處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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