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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體字第115009423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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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學校午餐品質,加強午餐
    之管理、輔導,並強化學校健康飲食教育之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午餐工作組織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學校供應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由參加學校之校長、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
        表及現任家長代表等組成之,其中現任家長代表應占四分之一以
        上。
    (二)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主任或總務主任為副主任委員
        ,午餐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遴派學校教(職)員兼任之。
    (三)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每星期授課節數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並作成會議紀錄備查。
    (五)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學校應成立工作小組,辦理學校午餐相關行政工作。

三、學校辦理午餐之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保障學生用餐權益,學校應自開學日起至學期結束日止之上

     課期間供應午餐。

  (二)學校級任導師應與學生一起用餐,並負生活教育與午餐營養教

     育指導之責。學校每學年度應至少辦理一次食品衛生及營養教

     育相關活動。

  (三)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得暫准不參加學校供應之午餐,自行準

     備飯盒,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掌握學生之動

     態,並適時進行生活教育與營養教育。

  (四)各校午餐供應,得以自辦、公辦民營、委託他校或外訂團膳方

     式為之,其午餐供應方式由本委員會決定之。

四、供應午餐之方式如下:

  (一)主食以米食為主,麵食為輔,注意質量及適合學生口味,並力

     求變化。並鼓勵以全穀根莖類為主食。

  (二)學校供應之午餐菜單設計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學校午餐食物

     內容及營養基準」及「本市各級學校菜單審核流程」,依不同

     年齡層學生之成長需求,均衡調配六大類食物、熱量及各項營

     養素之建議攝取量,並輪流供應。

  (三)為建立及落實環境保護與低碳飲食意識,學校應配合推行每週

     一日蔬食餐,並得視特殊情況調整至其他上課日。

  (四)每星期供應午餐以五日為原則。

  (五)學校設有廚房者,所有主副食物及菜餚,除麵條、饅頭、包子

     外,不供應廠商直接送達之即食性食品,應由廚房當日烹煮後

     供應。但因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者,不在此限;學校未

     設有廚房者,一律以團膳打菜用餐為宜,附帶之食品應合乎學

     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

     範。

  (六)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將檢體留樣密封保存,每餐留樣總量應

     達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並標示供餐日期及餐別,置於攝氏七度

     以下之冷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並

     應防範遭受污染。

  (七)生原料與熟食冷藏庫宜予分開保存,如無法分開保存,生原料

     與熟食應分區放置,並將熟食置於上架,生原料置於下架。

五、午餐廚房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原則如下:
    (一)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學校衛生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
        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二)學校應不定期抽檢食材。
    (三)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監督廚房內部作業及整潔衛生並應每
        日填寫廚房工作日誌。
    (四)學校應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每日檢
        查廚房,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五)餐具不得以非食品用洗滌劑或未符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水洗滌。
    (六)非午餐工作人員,除有特殊原因外,禁止進入廚房,以免污染並
        應予記錄備查。
    (七)廚房設備應保持清潔,對廚工應予訓練操作,並督促謹慎小心,
        注意個人安全衛生及烹調時之安全與衛生管理〈需依契約內容
        為主〉。
    (八)廚房出入口及其他孔道,應設置防止病媒蚊侵入之紗窗、紗門、
        空氣簾或其他設施。
    (九)廚房門窗、牆壁、天花板、工作檯、地面、濾油網、餐具櫥、
        其他器具及作業環境,均應保持清潔。
    (十)廚房內部及四周排水溝應經常保持暢通、乾淨,避免孳生病媒
        蚊。
    (十一)廚房作業區域應有效區隔,分為清潔區、準清潔區、污染區
          及非食品處理區,作業期間應管制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汙
          染。
          清潔區:配膳區。
          準清潔區:烹調製備區。
          污染區:驗收區、洗滌區、庫房。
          非食品處理區:更衣室、辦公室。
    (十二)午餐廚餘得就學校現有設備妥善處理,廚餘桶置於室外應加
          蓋並每日清理,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之運輸等,應注
          意環境衛生之維護,避免衍生公害。
    (十三)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並防止蒼蠅
          、老鼠、蟑螂進入。
    (十四)乾料庫房應有專人負責,並應設置稽核人員,且由稽核人員
          每月至少盤點庫存一次。
    (十五)乾料庫房內食品應分類標示,整齊排列並標示進貨日期,秉
          持先進先出之原則,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十六)學校午餐相關設備,應依事務管理規則辦理財產登記。

六、午餐主、副食品採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學校辦理午餐,其主、副食品之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

     規定辦理,並應優先使用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農產

     品。

  (二)午餐執行秘書應於每月底(或每星期五)將次月(星期)之午餐菜

     單公告周知。

  (三)午餐供應所需肉品原料來源及蛋類,應一律採用國產食材,並

     具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或認可之農產品標章、溯源標籤或

     追溯碼。嚴禁採購未具合法屠宰證明或來源證明之私宰肉品;

     其他食材亦應儘量採購符合國家認證標準者。

  (四)學校於招標時,應要求供應廠商就供應之食品,加保產品責任

     險。

  (五)響應低碳飲食,鼓勵購買在地、當季食材。

七、帳務處理方式如下:
    (一)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本要點及會計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午餐費用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
        1.主副食、食油、調味品。
        2.水電費(依全校比例分擔)、燃料費及食材運費。
        3.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器具。
        4.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
        5.廚工人事費。

八、午餐費負擔、補助及經費管理原則如下:  

  (一)學校午餐費之負擔及補助原則如下:

     1.本局午餐費補助以在校用餐者為限。

     2.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生午餐費,由本局依核定之午餐

      補助基準全額補助,學校不得另向學生收取午餐費。

     3.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生午餐費收費標準,由本委員會

      依實際供餐成本、供餐品質及相關規定決議之,並應符合成

      本合理性。本局依每學年度公告之午餐補助基準定額補助,

      倘學校實際午餐費高於本局補助基準者,其差額得由學校向

      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以其他合法經費支應;學校實際午餐費

      低於本局補助基準者,補助以實際午餐費為限。學校應將午

      餐費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及本局補助金額充分向家長說明。

  (二)教職員工應繳交午餐費。惟自辦午餐之學校若經本委員會同意

     且不影響學校午餐供應品質狀況下,學校午餐工作人員午餐費

     ,得由學校午餐專戶或相關經費支應,或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

  (三)學校午餐費收費標準,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四)設有廚房者,午餐主副食每年平均支出所占比例,不得低於午

     餐費支出總額百分之七十,以維持午餐供應品質。

  (五)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六)學校午餐經費以支應當年度午餐供餐所需經費為原則,當年度

     如有結餘,應留存專戶專款專用;屬本局補助款者,除經本局

     核准得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外,應依本局補助經費相關規定辦

     理繳回,不得挪作午餐以外用途。

  (七)午餐專戶所得孳息應納入專戶循環使用;與午餐無關之支出,

     不得由午餐經費開支,亦不得巧立名目作不當開支。專戶孳息

     及結餘款之處置,依本局補助經費相關規定辦理。

  (八)午餐廢油及資源回收等相關收入,應納入午餐專戶管理及專款

     專用;午餐廚餘之回收、清運、處置及相關補助,依本局規定

     或相關契約辦理。

  (九)午餐廚房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勞

     工退休儲金,依法定比例由學校及午餐廚房工作人員共同負擔

     ,由學校負擔部分,得由午餐費支應,學校應按月繳納或提繳

     ,並不得為廚工投保額外保險。午餐廚房工作人員管理之相關

     事項由本局另定之。

  (十)午餐廚房工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津貼。

九、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貧困學生上課日午餐費補助對象指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

     證明為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

     證明為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

     學生。

  前項補助之申請、審核、核撥及核銷等作業事項,依本局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