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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衛生所醫療門診收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醫字第102006256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臺中市各區衛生所醫療門診收費基準(102.6.28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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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中市衛醫字第0990300081號函訂定,並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中市衛醫字第1000303275號函修正,並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
3.為強化宣導期,101年1月4日中市衛醫字第1010000640號函,更正100年11月28日中市衛醫字第1000303275號函之生效日期為101年3月1日。
4.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中市衛醫字第1020062567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