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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5264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臺中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廢止公告.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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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臺中縣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3 條;並自
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臺中縣政府府法行字第 0970261932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4.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052643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6月10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