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20149741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4006793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6、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8014957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5.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374321號公告,原繼續適用法規自100年3月9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