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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新建房屋案件獎懲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目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新建房屋設籍加強稽徵以遏止逃漏,增裕庫收,提升房屋稅承辦人員工作士氣,參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行政獎勵補充規定訂定本要點。


貳、評定方式
辦理房屋新建設籍,由本局資訊科每年一月底前產出上年度各服務區人員設籍戶數及增加稅額統計表,嗣由財產稅科依下列標準分別評定名次並辦理獎勵事宜:
一、新建設籍於設籍完竣核發現值核定通知書時,經當事人提出
異議或復查中者,由財產稅科會請法務科行政救濟股查明
後,該筆設籍所增加之稅額或戶數應予減除,不列入敘獎統
計。
二、統計期間自每年一月至十二月底,以個人承辦件數增加稅額
為敘獎依據,遇服務區人員異動,而資訊課無法產出資料
者,應以人工統計資料辦理。
三、增加稅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設籍件數達一千戶以上
,評定為特優。
四、增加稅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設籍件數達五百戶以上
,評定為優。


參、獎懲標準
   一、獎勵標準
(一)嘉獎二次:承辦房屋稅新建設籍累計增加稅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設籍件數達一千戶以上,評定為特優者。
(二)嘉獎ㄧ次:承辦房屋稅新建設籍累計增加稅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設籍件數達五百戶以上,評定為優者。
(三)總局財產稅科房屋稅主辦、各分局房屋稅主辦及房屋稅系統人員比照服務區人員嘉獎ㄧ次。
二、懲處標準
當事人向本局申報房屋設籍案件,房屋稅服務區依本局文書處理作業要點規定時限內辦理完成;有使用執照當事人未依市政府通報申報者,服務區應於簽收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經內部業務檢查發現年度內逾期二次完成設籍者,記申誡ㄧ次,但有正當理由且經簽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