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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新建房屋設籍加強稽 徵以遏止逃漏,增裕庫收,提升房屋稅承辦人員工作士氣,參酌臺中 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行政獎勵補充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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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評定方式 辦理房屋新建設籍,由本局資訊科於每年一月底前產出上年度各服 務區人員設籍戶數及增加稅額統計表,嗣由財產稅科依下列標準分 別評定名次並辦理獎勵事宜: (一)新建設籍於設籍完竣核發現值核定通知書時,經當事人提出異議或 復查中者,由財產稅科會請法務科行政救濟股查明後,該筆設籍所 增加之稅額或戶數應予減除,不列入敘獎統計。 (二)統計期間自每年一月至十二月底,以個人承辦件數增加稅額為敘獎 依據,遇服務區人員異動,而資訊科無法產出資料者,應依人工統 計資料辦理。 (三)增加稅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設籍件數達一千戶以上,評定為 特優。 (四)增加稅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設籍件數達五百戶以上,評定為 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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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懲標準 (一)獎勵標準 1.嘉獎二次:承辦房屋稅新建設籍累計增加稅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或設籍件數達一千戶以上,評定為特優者。 2.嘉獎一次:承辦房屋稅新建設籍累計增加稅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上或設籍件數達五百戶以上,評定為優者。 3.總局財產稅科房屋稅主辦、各分局房屋稅主辦及房屋稅系統人員 比照服務區人員嘉獎一次。 (二)懲處標準 當事人向本局申報房屋設籍案件,服務區人員應於本局文書處理作 業要點規定時限內辦理完成;有使用執照當事人未依臺中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通報申報者,服務區人員應於簽收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經 內部業務檢查發現年度內逾期二次完成設籍者,記申誡ㄧ次,但有 正當理由且經簽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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