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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為管制爆竹煙火之施放,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管理機關為本市
消防局。

第 3 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為之。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 4 條
本市區外保安林禁止施放高空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
經本府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每日零時至六時不得施放高空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
經本府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達中央主管機關所訂管制量以上者,應經本府專案許可


第 7 條
前三條專案許可之申請,應由其負責人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
目的、時間、地點、來源、種類、數量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管
理機關提出,經本府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施放。

第 8 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者,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處罰。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