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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低碳城市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項減碳政策,特設臺中市政府
    低碳城市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減碳之願景目標與策略之審議。
     (二)各機關減碳相關事務協調、整合。
     (三)各機關推動減碳相關工作督導。
     (四)配合中央部會節能減碳政策推動並協調相關執行事 項。
     (五)研訂減碳家園建構相關補助或獎勵辦法。
      (六) 其他有關低碳城市建構事項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建設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本府農業局局長。
    (九)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一)本府新聞局局長。
    (十二)本府秘書處處長。
    (十三)本府法制局局長。
    (十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六)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七)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四、本小組為研商及推動各項低碳策略之執行及審議督導各機關執行成效,
    得設諮詢小組,諮詢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聘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五人組
    成,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或諮詢小組成員列席。



六、本小組會議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一人兼任;置幹事十
    五人,由下列機關派員兼任之,承辦文書、事務聯絡、新聞發布、會
    議事務等事項,並協助辦理節能減碳工作:
   (一)本府民政局。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
   (三)本府教育局。
   (四)本府建設局。
   (五)本府交通局。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
   (七)本府農業局。
   (八)本府觀光旅遊局。
   (九)本府文化局。
   (十)本府新聞局。
   (十一)本府秘書處。
   (十二)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三)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十四)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十五)本府環境保護局。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臺中市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各權責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