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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共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施工中之公共工
      程品質,期能事先發掘工程缺失並通知承攬廠商改善,維護本府公共工
      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執行及配合單位:
(一)執行單位:
      本府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派員執行,並針對工程竣工進度百
      分之三十以上工程進行抽驗。
(二)受驗單位:各工程承辦單位。
 


三、 本府政風處:
     視各項工程性質及進度,採隨機抽樣方式辦理,並於辦理完成後彙整抽
     驗結果陳 核。


四、抽驗人員得就下列事項之抽驗結果為總評分:
(一)工程相關書面資料:
1.品質管理(包括工程日報表、自主檢查表、品質督導紀錄等)。
2.材料設備檢驗與管制(包括材料設備之出廠或產地證明、檢測
(二)施工(包括工程告示牌、放樣、模板、混凝土、鋼筋、土方、消防、裝修、景觀、歷史  建築等)。
(三)抽樣檢測(包括混凝土結構硬度錘試驗或鑽心取樣、瀝青混凝土厚度之鑽心取樣試驗等)
(四)勞工安全衛生、公共環境與安全(包括安全設施、防護用具、圍籬、交通警告設施、空氣污染、揚塵、噪音等)。
(五)配合度(包括抽驗前置作業、現場抽驗、缺失改善之配合辦理情形)。
 


五、抽驗不合格之處理:
(一)不合格之構造物應依契約規定改善或拆除重作,所有損失(包
      括供應材料)由承攬廠商負責。
(二)受抽驗之工程,其部分構造物有不合格者,抽驗人員對該工程
      應列管追蹤並鑽心抽驗。
(三)抽驗不合格之工程均予以列管,工程承辦單位應依契約規定要
      求承包廠商重作或改善完竣為止。
 


六、受抽驗單位得依抽驗結果之總評分對所屬有功人員辦理以下獎勵:
(一)九十分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二次。
(三)八十分以上者,嘉獎一次。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第一項之獎勵應於每年度結束後辦理一次,年度內有數次符合獎勵事
由者,擇優、擇一獎勵一次。
 


七、抽驗結果經評定為未滿70分者,由工程承辦機關依下列規定對所屬人員
    辦理懲處:
(一)抽查紀錄有下列情形二目以上,承辦人記申誡一次處分:
 
1.工程督導次數不足無法掌控品質、督導紀錄填寫流於形式。
2.督導缺失改善追蹤未落實、改善紀錄不全。
3.對契約規定之計畫書或廠商報核相關文件,審查不確實或未
  核備。
4.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連續達二個月者,未採取適當處
  置。
5.未適時督促專案管理廠商、設計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辦理其
  應辦事項。
6.就工程品質之明顯缺失未察覺或未採取適當處置措施。
7.其他經抽驗人員認定應予懲處事項。
 
(二)抽查紀錄有下列情形二目以上者,承辦人記申誡二次處分,其
      直屬主管記申誡一次處分:
1.未執行工程督導、督導紀錄未建立或督導紀錄有偽造、變
  造、記載不實。
2.督導缺失改善資料未建立。
3.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未採取適當處置。
4.工程品質有重大缺失未察覺或未採取適當處置。
 


八、廠商有下列情形者,由本府政風處專案簽報頒獎表揚:
(一)工程抽驗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
(二)工程竣工進度超前百分之二十以上,並於原期程內完成提報優
       良廠商。
前項獎勵應於每年度結束後辦理一次。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受驗工程之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