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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共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政二字第104028543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政風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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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施工中之公
    共工程品質,期能事先發掘工程缺失並通知承攬廠商改善,維護本
    府公共工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及受驗機關:
  (一)執行機關:
        由本府政風處派員執行,針對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十以上工
        程進行抽驗,執行時並得聘請具有土木、結構、建築或其他相
        關專長之專家協助辦理工程抽驗事宜。
  (二)受驗機關:
        各工程主辦機關。
三、辦理方式:
    針對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十以上工程,採隨機抽樣方式辦理;原則每
    月抽驗十案,並於辦理完成後,彙整抽驗結果及工程缺失改善情形
    ,按月簽陳市長核閱。
四、抽驗人員應填具抽驗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並就下列事項之抽驗
    結果,參照各該工程契約規定及相關施工規範為總評分:
  (一)工程相關書面資料:
      1.品質管理(包括工程日報表、自主檢查表、品質督導紀錄等)。
      2.材料設備檢驗與管制(包括材料設備之出廠或產地證明、檢測
        紀錄、檢驗頻率等)。
  (二)施工情形(包括工程告示牌、放樣、模板、混凝土、鋼筋、土
        方、消防、裝修、景觀、歷史建築等)。
  (三)抽樣檢測(包括混凝土結構硬度錘試驗或鑽心取樣、瀝青混凝
        土厚度之鑽心取樣試驗等)
  (四)勞工安全衛生、公共環境與安全(包括安全設施、防護用具、
        圍籬、交通警告設施、空氣污染、揚塵、噪音等)。
  (五)配合度(包括抽驗前置作業、現場抽驗、缺失改善之配合辦理
        情形)。。

五、受驗機關除應就抽驗紀錄表所記載之缺失事項通知承攬廠商或監造
    單位確實改善外,並應將改善處理情形函復執行機關。
六、受驗機關得依抽驗結果之總評分對所屬有功人員辦理以下獎勵:
  (一)九十分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二次。
  (三)八十分以上者,嘉獎一次。
    前項獎勵應於每年度結束後辦理一次,年度內有數次符合獎勵事由
    者,擇優獎勵一次。
七、抽驗結果經評定為未滿七十分者,由受驗機關依下列規定對所屬人
    員辦理懲處:
  (一)抽查紀錄有下列情形二目以上,承辦人記申誡一次處分:
     1.工程督導次數不足無法掌控品質、督導紀錄填寫流於形式。
     2.督導缺失改善追蹤未落實、改善紀錄不全。
     3.對契約規定之計畫書或廠商報核相關文件,審查不確實或未核
       備。
     4.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連續達二個月者,未採取適當處置。
     5.未適時督促專案管理廠商、設計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辦理其應
       辦事項。
     6.就工程品質之明顯缺失未察覺或未採取適當處置措施。
     7.其他經抽驗人員認定應予懲處事項。
  (二)抽查紀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人記申誡二次處分,其直屬
        主管記申誡一次處分:
     1.未執行工程督導、督導紀錄未建立或督導紀錄有偽造、變造、
       記載不實。
     2.督導缺失改善資料未建立。
     3.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未採取適當處置。
     4.工程品質有重大缺失未察覺或未採取適當處置。
八、廠商有下列情形者,由本府政風處專案簽報頒獎表揚:
  (一)工程抽驗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
  (二)工程竣工進度超前百分之二十以上,並經提報優良廠商。
    前項獎勵應於每年度結束後辦理一次。
九、本要點有關外聘專家協助辦理工程抽驗事宜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
    政風業務費項下支應,其他所需經費由受驗工程之工程管理費項下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