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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完成國
    民中學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教育由本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簡稱國
    中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三、本府依實際需要得於每區設立國中補校。

四、國中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中學之教學場所及設
    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視聽、教具等設備,並
    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五、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行政人員及教
    師,行政人員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其員額如附表一;工
    作補助費、兼職費支給標準如附表二。


六、國中補校行政人員,其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訂定
    之。國中補校行政人員享有休假,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國中補校師資任用,任課時數,鐘點費計支方式如下:
(一) 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兼任為原則,教師授課時數依臺中
     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及校長兼職授課者,每星期以四節為限。
(三)依課程需要,得聘請校外大學畢業或具專長人士任教,每星期以十六
    節為限。
(四)所有兼課教師授課鐘點費,依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實施要點第九條規定辦理。


八、國中補校新生入學須年滿十五足歲。但國中肄業生如輟學滿一年以上
    或因家庭清寒,家庭變故中輟,經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專業輔導人員勸
    導無效者,准予轉入國中補校,其餘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國中補校學生之學籍,應報請教育局核定。學生入學或轉學不受學區
    之限制。


十、國中補校學生設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每班學生人數十二人至三十人。
(二)一年級第三十一人起設第二班。
(三)二年級及三年級班級數依前學年班級數為原則。


十一、國中補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其收費標準比照有關規定辦
      理。


十二、國中補校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依教育部發布之國民中學補習學
      校課程標準規定辦理。


十三、補校任課教師及行政人員,於每學期結束時經考核績效優良者,由
      各校予以嘉獎一次。


十四、國中補校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