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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終字第110006549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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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完成國民中學教育之失
    學逾齡國民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教育由本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簡稱
    國中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三、臺中市政府依實際需要得於每區設立國中補校。
四、國中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中學之教學場所及
    設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視聽、教具等設備
    ,並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五、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行政人員及
    教師,行政人員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其員額如附表一
    ;工作補助費、兼職費支給標準如附表二。
六、國中補校行政人員,其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訂
    定之。國中補校行政人員享有休假,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國中補校師資任用,任課時數,鐘點費計支方式如下:
    (一) 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兼任為原則,教師授課時數,
         由日校教師兼任者,補校每星期兼課(超時授課)以九節為限,
         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節數,日夜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以不
         超過十二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及校長兼職授課者,每星期以四節為限。
    (三)依課程需要,得聘請校外大學畢業或具專長人士任教,每星期以
        十六節為限。
    (四)所有兼課教師授課鐘點費,依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九點規定辦理。
九、國中補校學生之學籍,應報請教育局核定。學生入學或轉學不受
    學區之限制。
十、國中補校學生設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每班學生人數六人至三十人。
    (二)一年級第三十一人起設第二班。
    (三)二年級及三年級班級數依前學年班級數為原則。
十一、國中補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其收費標準比照有關
      規定辦理。
十二、國中補校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依教育部發布之國民中學
      補習學校課程標準規定辦理。
十三、補校任課教師及行政人員,於每學期結束時經考核績效優良
      者,由各校予以嘉獎一次。
十四、國中補校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