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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崇敬及宣慰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
    因公殉難、為社會公義犧牲或對本市有卓著貢獻者逝世後,於其靈柩
    覆蓋市旗,特訂定本要點。


二、 現任或卸任市長、副市長逝世,得以市旗覆蓋靈柩。

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市旗覆蓋靈柩:
(一)符合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二)因公殉職或為社會公義犧牲。
(三)於專業領域有特殊貢獻。
(四)對市政及建設有特殊貢獻。
符合前項規定,應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或區公所敘明經歷、事蹟及建議
覆蓋市旗人員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核定後,頒給覆棺證書,
由陳報機關或區公所辦理市旗覆蓋靈柩事宜。


四、 覆蓋市旗者,以與逝世者身分相當、階級相同或較高者為原則。

五、 覆蓋靈柩之市旗規格,以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所定國旗各號尺度
表內第七號為原則。


六、 覆蓋靈柩之市旗,應避免觸及地面。

七、 覆蓋市旗儀式及位置圖如附件一。

八、 於靈柩入葬之前,由抬柩者將市旗水平持起摺疊,於靈柩入葬後
送交逝世者遺屬保管。
覆旗前之市旗摺疊方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