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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崇敬及宣慰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
民因公殉難、為社會公義犧牲或對本市有卓著貢獻者逝世後,於其
靈柩覆蓋市旗,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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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任或卸任市長、副市長逝世,得以市旗覆蓋靈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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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市旗覆蓋靈柩:
(一)符合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二)因公殉職或為社會公義犧牲。
(三)於專業領域有特殊貢獻。
(四)對市政及建設有特殊貢獻。
符合前項規定,應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或區公所敘明經歷、事蹟及
建議覆蓋市旗人員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核定後,頒給覆
棺證書,由陳報機關或區公所辦理市旗覆蓋靈柩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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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覆蓋市旗者,以與逝世者身分相當、階級相同或較高者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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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覆蓋靈柩之市旗規格,以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所定國旗各號尺度表
內第七號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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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覆蓋靈柩之市旗,應避免觸及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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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覆蓋市旗儀式及位置圖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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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於靈柩入葬之前,由抬柩者將市旗水平持起摺疊,於靈柩入葬後送
交逝世者遺屬保管。
覆旗前之市旗摺疊方式如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