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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特種建築物變更申請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特種建築物變
    更申請審查作業要點,組成防災計畫及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審查大眾捷運系統特種建築物變更申請防災計畫報告書及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計計畫報告書之審查作業。
    (二)協助審查申請單位是否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書表文件。
    (三)協助審查變更工程完竣後相關書表文件。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ㄧ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副召
    集人ㄧ人,由其餘委員推舉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防災計畫委員
         1、防災及性能驗證專家學者二人。
         2、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二)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委員
         1、全國性無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2、地方性無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3、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機關代表
         1、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2、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代表一人。
         3、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4、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5、本局代表一人。
    本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委員之任期隨其
    本職異動而改派之。

五、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且防
    災計畫委員及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委員分別應有一人以上委
    員出席,始得開會。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兼
    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七、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辦理。
    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