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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特種建築物變更申請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捷土字第114001133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捷運工程類/行政規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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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工局)為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特種
    建築物變更申請審查作業要點,組成防災計畫及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設置計畫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審查大眾捷運系統特種建築物變更申請防災計畫報告書及行
        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計計畫報告書。
    (二)協助審查申請單位是否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書表文件。
    (三)協助審查變更工程完竣後相關書表文件。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捷工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由捷工局局長指派;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其餘委員推舉兼
    任:
    (一)防災計畫委員
        1、防災及性能驗證專家學者二人。
        2、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二)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委員
        1、全國性無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2、地方性無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3、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機關代表
        1、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2、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代表一人。
        3、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4、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5、捷工局代表一人。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委員之任期隨其
    本職異動而改派之。
五、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且防
    災計畫委員及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委員分別應有一人以上委
    員出席,始得開會。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兼
    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捷工局名義行之。
七、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捷工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