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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提供整體
    及持續服務,設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協調、監督及推動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機制。
   (二)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年度工作計畫及執行成效之審議。
   (三)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福利需求、研究及諮詢。
   (四)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臺中市政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四)社會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五)社會、衛生、教育、勞工、法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
         作者三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
    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指派機關
    其他人員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另置幹事若干人,由社會局、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派兼之。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