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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2021758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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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提供身心
    障礙者整體及持續服務,特設置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協調、監督及推動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機制。
   (二)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年度工作計畫及執行成效之審議。
   (三)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福利需求、研究及諮詢。
   (四)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臺中市政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四)社會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五)社會、衛生、教育、勞工、法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
         作者三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
    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指派機關
    其他人員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另置幹事若干人,由社會局、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派兼之。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