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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偵防組:婦幼案件偵處、性侵害犯罪防治、性騷擾防治、
              兒童及少年保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家庭暴力防治
              偵處及婦幼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二、行政組:婦幼安全工作之一般行政、公共關係、秘書、法
              規、交通、督訓、後勤、保安、保防、民防、資訊、研考
              、文書、檔案等業務事項。


第三條之一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勤務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
          全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四條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偵
      查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六條之一  本隊政風業務,由本隊派員兼辦。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隊長出缺,繼任人選到任前,由警察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隊擬訂,
   報請警察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丙
   表由本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
    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