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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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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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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偵防組:婦幼案件偵處、性侵害犯罪防治、性騷擾防治、
兒童及少年保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家庭暴力防治
偵處及婦幼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二、行政組:婦幼安全工作之一般行政、公共關係、秘書、法
規、交通、督訓、後勤、保安、保防、民防、資訊、研考
、文書、檔案等業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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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勤務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
全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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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偵
查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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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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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 本隊政風業務,由本隊派員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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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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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隊長出缺,繼任人選到任前,由警察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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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隊擬訂,
報請警察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丙
表由本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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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
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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