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間認養本市里守望相助隊,協助政府推行守望相助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里守望相助隊:指依據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規定所成立之
里守望相助隊。
(二)認養人:指登記有案之公司、商號、團體或熱心地方公益之社會人
士。
三、認養人認養里守望相助隊時,應向里守望相助隊所屬之區公所申請。
四、里守望相助隊之認養,以一里隊一認養人,必要時,得由認養人二人以上共同認養一里隊,認養金額由雙方約定分擔。
五、認養人認養之對象,由區公所指定之。但認養人指定對象時,得依其指定。有認養人二人以上指定同一里隊,且不願共同認養時,由區公所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六、認養金額以維持所認養之里守望相助隊一年所需金額為原則,但其支出項目不得與本府補助款核銷項目重覆。
七、認養里守望相助隊之期限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願繼續認養同一里隊時,得優先申請。
八、認養人認養里守望相助隊時應與區公所簽訂認養契約,認養金額應於契約中載明。
前項認養金應於簽約時一次捐出,不得分期付款。
九、區公所應將經收認養金悉數解繳市庫,並以專款專用收支對列方式,編入年度預算辦理。
十、認養人對於所認養之里守望相助隊之組織與運作無干涉之權,但對認養金額之運用,得協助區公所監督。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終止認養契約:
(一)認養人不當干涉里守望相助隊之組織與運作。
(二)被認養里守望相助隊已解散。
十二、被認養之里守望相助隊得於里隊之辦公處豎立銘錄牌、巡邏車體題示認養人,以示義舉風範。
十三、區公所每年應表揚認養人,連續認養三年以上或跨區認養三隊以上者,由區公所報請本府表揚。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