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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接受民間捐贈里守望相助隊財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民地字第113030654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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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因應民間捐贈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財物,以協助政府推
    行守望相助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里守望相助隊:指依據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規定所成立
        之里守望相助隊。
    (二)捐贈人:指登記有案之公司、商號、團體或熱心地方公益之社會
        人士依本要點捐贈里守望相助隊財物者。
三、申請捐贈里守望相助隊財物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向里守望相助
    隊所屬之區公所提出。經區公所審查同意後,通知捐贈人繳納捐贈金
    、交付捐贈物。
四、捐贈人得指定捐贈對象;其未指定者,由區公所指定之。
五、捐贈之方式如下︰
    (一)金錢捐贈:最低捐贈金為每隊每年新臺幣五千元,捐贈人應一次
        繳付捐贈金,由區公所開立收據予捐贈人收執。
    (二)實物捐贈︰捐贈人交付捐贈物,由區公所開立收據予捐贈人收執
        。捐贈物依其屬性應列入財產管理者,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贈與財產作業要點等
        規定辦理;非列入財產管理項目者,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六、區公所應將經收捐贈金悉數解繳市庫,並以專款專用收支對列方式,
    編入年度預算辦理。
七、捐贈人對於所捐贈之里守望相助隊之組織與運作無干涉之權。
八、受捐贈之里守望相助隊得於巡邏車體、捐贈物標示捐贈人,以示義舉
    風範。
    前項標示之內容、型式、規格、圖樣及露出位置,應經區公所同意後
    ,始得辦理。
九、區公所應於相關會議或活動時表揚捐贈人;連續捐贈三年以上或捐贈
    三隊以上者,區公所得檢具捐贈事蹟,報請臺中市政府表揚。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