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建立測量儀器保養維護制度,確保儀器性能及地籍測量作業精度,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測量儀器,包括電子測距經緯儀、光學對點器、標桿稜鏡
組、衛星定位接收儀、遙控無人機等及其相關器材。
前開測量儀器區分為精密貴重測量儀器及一般測量儀器,其中衛星定
位接收儀、電子測距經緯儀及遙控無人機等屬精密貴重測量儀器;光
學對點器、標桿稜鏡組等屬一般測量儀器。
三、測量科(課)應就目前現有之測量儀器,建立測量儀器管理簿,填寫
儀器名稱、財產編號、購買日期、保管人等(附件一)。
四、為妥善保管測量儀器,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測量儀器室
。
測量儀器室應具有防濕、防熱、防火、防颱、門窗之安全管理等設備
;現有之測量儀器室未達上述標準時,應儘速改善;如需相關費用,
應編列預算支應。
測量儀器室應指派熟悉儀器操作、維護之編制內人員為管理人員,負
責進出人員、儀器管理及檢查維護工作,並檢查相關作業紀錄是否已
登錄於測量儀器校正服務網「測量儀器履歷管理平臺」。
五、衛星定位接收儀、電子測距經緯儀及遙控無人機等精密貴重測量儀器
應集中管理放置於測量儀器室,如需借用時,應填具借用清單【衛星
定位接收儀借用清單】(附件二)、【電子測距經緯儀借用清單】(
附件三)及【遙控無人機借用清單】(附件四);另光學對點器、標
桿稜鏡組等一般測量儀器可由測量人員自行保管,並應善盡保管之責
。
六、測量人員借用測量儀器時,應填具借用清單,由測量儀器室管理人員
會同借用人取出測量儀器。
測量人員歸還測量儀器時,應填具歸還日期並由測量儀器室管理人員
簽章確認。
測量人員對借用之儀器應善盡保管之責,及注意保養維護,使用完畢
應即繳回測量儀器室,並禁止私自轉借他人使用。
七、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進入測量儀器室:
(一)測量儀器室管理人員及測量人員。
(二)地政局或地政事務所各級主管人員。
(三)地政局或地政事務所各級主管陪同之上級長官及參觀人員。
八、地政局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儀器之借用、管理、保養、維修、檢
查校正等作業之文件及校驗成果實施不定期抽查,每年至少實施一次
,列入年度考評成績。
九、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需備妥足夠之電子測距經緯儀及衛星定位
接收儀,並編列預算辦理一般保養、維修及檢查校正。
十、一般保養:測量人員每月至少實施測量儀器保養一次,包括測量儀器
外部防鏽、防污、防塵擦拭,各部螺旋(不含改正螺旋)鬆緊之調整
及其附件。測量儀器保養後應填具【測量儀器保養清單】(附件五)。
十一、檢查校正:為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測量儀器需定期自行檢查校正,
將檢查校正情形登載於【測量儀器檢查校正清單】(附件六)。電
子測距經緯儀每三個月於地政事務所設置之簡易基線場至少實施距
離校正、角度校正作業一次;光學對點器、標桿稜鏡組每三個月至
少實施校正作業一次。電子測距經緯儀每年於地政局設置之簡易校
驗場至少實施距離校正、角度校正作業一次,如電子測距經緯儀、
光學對點器、標桿稜鏡組校正方式補充說明(附件七)。
電子測距經緯儀及衛星定位接收儀每三年至少送至國家度量衡標準
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認證機構所認證
之實驗室辦理校正一次,並出具校正報告。
遙控無人機之檢驗應依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相關規
定辦理。
十二、測量儀器經自行檢校、送外機關檢校後發現測量精度不合格;或經
檢查發現故障、損壞,應即依規定程序委請廠商維修並取得保固。
若測量儀器無法維修須報廢,則依報廢程序辦理並編列預算汰換。
十三、測量儀器攜出外業運送時,應儘量避免震動;執行外業測量時,儀
器應儘量在視線內,並於測量儀器附近放置警告標誌或其他方式,
以維護儀器之安全及防止遺失。
十四、測量期間如遇風雨過大時應即停止測量作業,避免儀器淋濕或遭強
風吹倒造成故障、損壞,並應將儀器攜回擦拭風乾保養。
十五、測量儀器如借與外機關使用,應事先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十六、外機關借用測量儀器時,需會同儀器保管人員檢查儀器功能正常後
,於【外機關測量儀器借用單】(附件八)填具借出日期並由儀器保
管人員簽章確認,始得借出,所需耗材,應自行負責。
外借測量儀器使用完竣歸還時,應會同儀器保管人員檢查儀器功能
是否正常,如有損壞,應由借用單位負責送修,恢復原有功能。若
檢查儀器功能正常,於【外機關測量儀器借用單】填具歸還日期並
由儀器保管人員簽章確認,歸還儀器。
十七、因測量業務需要留宿外地時,應將測量儀器攜入投宿旅館房間存放
,避免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