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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暨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儀器設備管理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測一字第1000000587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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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測量儀器保養維護制度,確保儀器性能及地籍測量作業精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測量儀器設備,包括坐標讀取儀、繪圖機、電子經緯儀、光波測距儀、全球衛星定位測量接收儀等及其相關器材、車輛載具。
   
地政局暨各地政事務所應按其測量人力組數購足測量儀器、設備及車輛等。
三、測量科(課)應就目前現有之測量儀器設備,建立測量儀器管理簿,填寫儀器名稱、財產編號、購買日期、保管人等(附件一)。
圖表附件:
四、精密及貴重之測量儀器(如GPS測量儀器及光波測距經緯儀等)應集中管理,如需借用時,應填具借用單(表)【GPS測量儀器借用清單(附件二)及光波測距經緯儀借用紀錄表(附件三)】;另一般測量儀器可由作業人員自行保管,並應善盡保管之責。
五、存放精密及貴重測量儀器之測量儀器室,應具有防濕、防熱、防火、防颱、門窗之安全管理等設備;現有之測量儀器室未達上述標準時,應儘速改善;如需相關費用,應編列預算支應。
六、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進入測量儀器室:
(一)儀器室之管理人員及使用人員。
(二)該單位各級主管人員。
(三)該單位各級主管陪同之上級長官及參觀人員。
七、使用人對借用之儀器應善盡保管之責,及注意保養維護,使用完畢應即繳回管理單位,並禁止私自借轉他人使用。
八、測量科(課)對使用中之儀器,應隨時查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
九、測量儀器之保養維護,分一般保養及檢查校正。
十、一般保養:最少一個月一次應由管理或使用單位定期集中保養測量儀器外部防鏽、防污、防塵擦拭,各部螺旋(不含改正螺旋)鬆緊之調整及其附件。
十一、檢查校正:為確保測量精度,測量儀器需定期自行檢查校正;電子經緯儀最少六個月一次(角度距離檢查),稜鏡標竿最少三個月一次(垂直度檢查),平板測斜儀則由使用人員視作業狀況隨時作必要之檢查校正;並將檢查校正情形登載於測量儀器檢查表(附件四),並貼上合格或不合格標籤。
十二、無法自行校正之部份,如內部機械構造、測角、水平校正,應委請廠商辦理並取得認證。
   
前述委託辦理校正經費應編列相關預算辦理之。
十三、測量儀器經檢查發現故障、損壞,應即依規定程序送修;若須報廢,則依報廢程序辦理並編列預算汰換。
十四、測量儀器攜出外業運送時,應儘量避免震動;執行外業測量時,儀器應儘量在視線內,並於測量儀器附近放置警告標誌或其他方式,以維護儀器之安全及防止遺失。
十五、下雨天應即停止作業;如遇儀器淋濕,應即攜回擦拭風乾保養。
十六、測量儀器經管理單位簽請機關首長核可後始得借與外單位使用。
十七、外單位使用儀器所需耗材,由該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儀器使用完畢時,管理人員應即      檢查儀器有否損壞,如有損壞,應由使用單位負責送修,恢復原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