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臺中市公、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及安置,以
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判定之身心障礙
疑似生。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疑似生,學校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提供
服務,特殊教育教師亦應提供協助,並進行觀察及學習特殊需
求評估;經評估有鑑定之必要時,應為其提報身心障礙學生鑑
定。
第五條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推動融合且
適性之教育,以提升學習成效。
二、整合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行政人員及相關專業
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團隊合作方式
進行教學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三、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編選適
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並提供相符之特殊需求領域
課程。
第六條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及成績考查原則如下:
一、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得採用紙筆評量、檔案
評量、觀察評量及操作評量等方式。
二、應給予學生適性之評量調整,包括評量方式、評量地點、
評量工具、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之彈性調整。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計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
計畫中載明,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四、學生成績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同領域科目之授
課教師二人以上者,依其授課時數比例評量學生成績。
第七條 身心障礙學生以在原班級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則,學校除運
用原有輔導措施外,應依身心障礙學生障礙狀況、學習需求及
適應能力,整合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
班、特殊教育方案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力等資源,以團隊合作方
式提供輔導。
第八條 學校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共同辦理特殊教育工作。
學校應主動連結校外支持網絡,以團隊合作方式執行身心障礙
學生各項教學及輔導工作。
第一項校內各單位應辦理之特殊教育工作如下:
一、教務處:編班排課、課程規劃與調整、教材、教具與輔具
提供、評量調整、補救教學及學習輔導。
二、學生事務處: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綜合活動、
生活管理,學生宿舍住宿輔導。
三、輔導處(室):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依相關測驗結果進
行輔導、諮商與生涯規劃,及結合相關教師、專業人員對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之身心障礙學生實施三級輔導,並共同
執行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四、總務處:無障礙校園環境建立、軟體與硬體設施改善,及
最少限制學習環境之提供。
五、實習處:校內、外實習安排、建教合作、就業資訊與諮詢
提供及就業輔導;未設實習處者,由學校指定單位為之。
六、圖書館:提供相關圖書及視聽資料服務;未設圖書館者,
由學校指定單位為之。
第九條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遴聘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導師時,以熱心輔導且願
配合特殊教育工作、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已參加
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為優先。
二、整合各領域特殊教育專業人力,提供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
之普通班教師有關教學、評量、輔導及其他支持服務之支
援,並規劃進修研習活動。
三、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輔具及獎補助,以助教師輔導身心障
礙學生。
四、安排普通學校(班)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進行觀摩
教學、交換或合作教學、個案研討等活動。
五、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師應提供諮詢與協助,
並減少行政工作。
六、每年進行身心障礙學生安置適切性評估。
七、實施身心障礙學生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求
,提供升學、就業之轉銜服務。
八、建立無障礙學習環境,並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提
供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家庭諮詢、
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援服務。
九、鼓勵學生、教師、家長及社區資源人力,參與投入特殊教
育志工行列,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
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第十條 資源班教師、巡迴輔導班教師及特殊教育方案負責之教師,除
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外,應負責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諮詢與
有關特殊教育教學、輔導及轉銜事務之處理。
第十一條 學校應每學期評估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工作之實施成
效。
教師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表現優良者,學校應依法令
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