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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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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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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臺中市公、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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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及安置,以
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判定之身心障礙
疑似生。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疑似生,學校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提供
服務,特殊教育教師亦應提供協助,並進行觀察及學習特殊需
求評估;經評估有鑑定之必要時,應為其提報身心障礙學生鑑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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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推動融合且
適性之教育,以提升學習成效。
二、整合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行政人員及相關專業
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團隊合作方式
進行教學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三、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編選適
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並提供相符之特殊需求領域
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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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及成績考查原則如下:
一、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得採用紙筆評量、檔案
評量、觀察評量及操作評量等方式。
二、應給予學生適性之評量調整,包括評量方式、評量地點、
評量工具、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之彈性調整。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計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
計畫中載明,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四、學生成績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同領域科目之授
課教師二人以上者,依其授課時數比例評量學生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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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身心障礙學生以在原班級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則,學校除運
用原有輔導措施外,應依身心障礙學生障礙狀況、學習需求及
適應能力,整合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
班、特殊教育方案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力等資源,以團隊合作方
式提供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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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校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共同辦理特殊教育工作。
學校應主動連結校外支持網絡,以團隊合作方式執行身心障礙
學生各項教學及輔導工作。
第一項校內各單位應辦理之特殊教育工作如下:
一、教務處:編班排課、課程規劃與調整、教材、教具與輔具
提供、評量調整、補救教學及學習輔導。
二、學生事務處: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綜合活動、
生活管理,學生宿舍住宿輔導。
三、輔導處(室):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依相關測驗結果進
行輔導、諮商與生涯規劃,及結合相關教師、專業人員對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之身心障礙學生實施三級輔導,並共同
執行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四、總務處:無障礙校園環境建立、軟體與硬體設施改善,及
最少限制學習環境之提供。
五、實習處:校內、外實習安排、建教合作、就業資訊與諮詢
提供及就業輔導;未設實習處者,由學校指定單位為之。
六、圖書館:提供相關圖書及視聽資料服務;未設圖書館者,
由學校指定單位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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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遴聘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導師時,以熱心輔導且願
配合特殊教育工作、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已參加
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為優先。
二、整合各領域特殊教育專業人力,提供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
之普通班教師有關教學、評量、輔導及其他支持服務之支
援,並規劃進修研習活動。
三、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輔具及獎補助,以助教師輔導身心障
礙學生。
四、安排普通學校(班)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進行觀摩
教學、交換或合作教學、個案研討等活動。
五、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師應提供諮詢與協助,
並減少行政工作。
六、每年進行身心障礙學生安置適切性評估。
七、實施身心障礙學生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求
,提供升學、就業之轉銜服務。
八、建立無障礙學習環境,並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提
供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家庭諮詢、
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援服務。
九、鼓勵學生、教師、家長及社區資源人力,參與投入特殊教
育志工行列,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
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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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資源班教師、巡迴輔導班教師及特殊教育方案負責之教師,除
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外,應負責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諮詢與
有關特殊教育教學、輔導及轉銜事務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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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校應每學期評估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工作之實施成
效。
教師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表現優良者,學校應依法令
規定予以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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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