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所屬機關即臺中市養護工程
處(以下簡稱養工處)之橋梁維護管理情形,確保本局橋梁養護督導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督導業務之進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督導作業,每次抽查養工處各工程隊轄內
二座橋梁。
三、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
執行秘書一人,由局長指定本局簡任主管人員兼任。其餘成員包含本
局及所屬機關副總工程司以上人員與工程相關職系八職等以上人員各
一人擔任內聘督導委員,並聘請至少一名專家、學者擔任外聘督導委
員,以及業務單位主管與工作人員。
本小組於督導前簽奉局長核定後成立 。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局橋梁養護業務督導。
(二)其他臨時交辦橋梁督導事項。
五、本小組督導項目:
(一)基本資料及橋梁檢測紀錄正確性:
1.受查橋梁應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登載正確基
本資料及橋梁檢測紀錄,檢測紀錄以當年度最近一次完整定期
檢測紀錄為主。
2.受查橋梁之實地抽檢範圍為一處橋台(含引道相關結構)及任二
跨(橋孔)之上、下部結構。
(二)維修工法妥適性及養護作為積極度:
1.養工處應提供受查橋梁最近五年內維修契約書圖文件、維修紀
錄及相關竣工圖說,供本小組查核其維修工法適當性及確實性
。
2.受查橋梁當年度最近一次檢測紀錄中,針對劣化類型所填建議
維修工法之適當性。
3.受查橋梁現地缺失有無養護或管制作為。
六、養工處應於每月五日將當年度截至上月橋樑檢測累計進度提報本局。
自當年五月一日起或累計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由本局適時啟動本小
組機制,於召集人依第二點擇定抽查橋梁後,通知受督導單位。
七、本小組辦理橋梁養護督導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領隊,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
執行秘書代理之。
督導當日由領隊率小組成員,會同受督導單位及相關人員赴橋址現地
督導,於督導後假適當場所檢視書面資料,並召開檢討會 。
八、本小組應依橋梁督導結果評分,年度平均成績達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本局得建請相關機關就有功人員予以敘獎;平均成績為乙等(七十
分至七十九分)者,本局將視需求加強督導;平均成績為丙等(六十九
分以下)或連續兩年督導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本局得建請相關機關
辦理懲處。
前項獎懲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
點辦理。
督導成績未達甲等時得視需求提高督導頻率。
九、本局應將歷次督導內容做成紀錄,並彙整保存,以利長期追蹤改善。
十、本要點所需督導評分表等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及外聘委員出席費,由本局及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
或相關費用支應。
十二、本局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隨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