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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所屬機關即臺中市養護工程
處(以下簡稱養工處)之橋梁維護管理情形,確保本局橋梁養護督導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督導業務之進行,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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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督導作業,每次抽查橋梁數量及地點由本
小組擇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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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派副局
長一人兼任;執行秘書二人,由總工程司及局長指派副總工程司一人
兼任。其餘成員二人由本局土木工程管理科科長及職安品管科科長擔
任內聘督導委員,並得聘請至少一名專家、學者列席指導。
本小組於督導前簽奉局長核定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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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局橋梁養護業務督導。
(二)其他臨時交辦橋梁督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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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督導項目:
(一)基本資料及橋梁檢測紀錄正確性:
1、受查橋梁應於交通部車行橋梁管理資訊系統及內政部人行
天橋管理資訊系統登載正確基本資料及橋梁檢測紀錄,檢
測紀錄以當年度最近一次完整定期檢測紀錄為主。
2、受查橋梁之實地抽檢範圍為一處橋台(含引道相關結構)
及任二跨(橋孔)之上、下部結構。
(二)維修工法妥適性及養護作為積極度:
1、養工處應提供受查橋梁最近五年內維修契約書圖文件、維
修紀錄及相關竣工圖說,供本小組查核其維修工法適當性
及確實性。
2、受查橋梁現地缺失有無養護或管制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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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養工處應於每月五日將當年度截至上月橋樑檢測累計進度提報本局。
自當年五月一日起或累計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由本局適時啟動本小
組機制,於召集人依第二點擇定抽查橋梁後,通知受督導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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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辦理橋梁養護督導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領隊,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
執行秘書代理之;內聘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督導當日由領隊率小組成員,會同受督導單位及相關人員赴橋址現地
督導,並假適當場所召開檢討會檢視書面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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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應依橋梁督導結果評分,年度平均成績達甲等(八十分以上)
者,承辦人員得記嘉獎二次,直屬主管得記嘉獎一次;平均成績為乙
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不予敘獎;平均成績為丙等(六十九分
以下)或連續兩年督導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承辦人員及直屬主管各
記申誡一次處分。
督導成績未達甲等者,本局得視需求提高督導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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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應將歷次督導內容做成紀錄,並彙整保存,以利長期追蹤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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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督導評分表等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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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及外聘委員出席費,由本局及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
或相關費用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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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局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隨本職進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