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性騷
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
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
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
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
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
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
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員工執行職務時,遭受任何人性騷擾;及本局員工,
非因執行職務,遭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
四、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局人事室提起;
但受害人及申訴之相對人涉及本局技工、工友或臨時人員時
,則向本局秘書室提起,或由人事室移送秘書室辦理。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應自事件發生之日起1年內為之。
(三)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附表1),必要時得以口頭、電話
、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14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 服務機關、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如為委
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附表2)。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請日期(年、月、日)。
5、本人簽名或蓋章。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
於送達本局人事室或秘書室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
行提出申訴。
(五) 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14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五、本局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評會),負責處理及調
查性騷擾申訴案件:
(一)性評會委員至少5人以上,且以奇數為宜,其成員組成如下:
1、副局長或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兼主席。
2、專門委員。
3、本局各科室主管。
(二)委員會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任期1年(採曆年制)
,均為無給職。
(三)性評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並應有全體人數二
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局人事室或秘書室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後,應由召集人召開性評
會,審議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
2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附表3),並副知臺中市政府。
七、經性評會審議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召集人應指派3人以上組成調查
小組進行調查,對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決議(附表4、附
表4-1、附表4-2),提性評會開會審議後,將調查結果通知當日人。
前項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
八、迴避原則:
(一) 性評會及調查小組之成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
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性評會及調查小組之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評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
明;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四)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性評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
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性評會及調查小組之成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
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性評會命其迴避。
九、性評會及調查小組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
私與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
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
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
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
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
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
予保密,如有洩密時,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
,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經調查小組審議非本局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
及相關資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
十一、調查時程:
調查小組須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於2個月
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十二、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一)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送考績委員會作成調整
職務、懲處(申誡、記過、大過、調職、降級等)、或其他適
當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移送人事室或
秘書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
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二)如為本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則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
項各款予以免職。
(三)如該性騷擾事實涉及刑責,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
十三、申訴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十四、本局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
員工在職訓練中,合理規劃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
者將給予公假登記。
十五、本局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4-22289111轉27061(人事室)
04-22289111轉27041(秘書室)
電子信箱:lui0108@taichung.gov.tw (人事室)
b4015@ taichung.gov.tw (秘書室)
本局各科室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
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局人事室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
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十六、本防治措施及懲處要點,經局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