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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庫集中支付憑單線上簽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實施臺中市市庫集中支付憑單電子化作業,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憑單線上簽核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指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付款或轉帳憑單資料檔案,匯至憑單
        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並運用自然人憑證簽證審核電子付款(轉帳
        )憑單,於完成憑證數位簽章後,將電子資料放行至臺中市政府
        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據以辦理庫款支付或帳務處理作業。
    (二)電子付款(轉帳)憑單:指經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
        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以下簡稱簽證人員)以自然人憑證簽證
        核可之電子付款或轉帳憑單。
    (三)自然人憑證:指各機關於本作業使用之電子數位簽章憑證。
    (四)放行:指於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中,完成憑證數位簽章,將電
        子付款或轉帳資料透過網路連線,由專任傳送人員傳送至財政局
        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授權代簽人應為編制內人員,由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
    分別指定。
    第一項第三款自然人憑證之申請、廢止及其他異動事項等,由使用者
    依憑證管理中心規定辦理。

三、本作業項目內容如下:
    (一)付款(轉帳)憑單資料傳送。
    (二)付款(轉帳)憑單審核及列印。
    (三)付款(轉帳)資料查詢。
    (四)其他與支付作業相關之事項。

四、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之集中支付,應以本作業方式處理。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得透過紙本付款(轉帳)憑單審核作業方式處理:
    (一)債務還本融資性科目等不能以本作業方式處理者。
    (二)符合第八點第一款或第十一點情形者。

五、簽證人員使用自然人憑證辦理簽證,應於啟用前,填具臺中市市庫付
    款(轉帳)憑單簽證印鑑暨自然人憑證簽證申請書函送財政局建檔,
    以備驗證。
    簽證人員如有異動,應於職務異動時,向財政局提出異動申請;未完
    成異動手續前已支付之款項,各機關仍應負責。

六、各機關以其會計系統編製並傳送之電子付款(轉帳)憑單,應符合行
    政院主計總處規定檔案格式。

七、各機關傳送電子付款(轉帳)憑單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機關應隨時注意電子付款(轉帳)憑單傳送情形,如未傳送成
        功,應即洽財政局查明原因,如未主動查詢致延誤付款時效,應
        自行負責。
    (二)各機關發現其傳輸之電子付款(轉帳)憑單有錯誤時,應即上網
        辦理取回。如財政局已收件者,應立即通知財政局辦理退件後,
        再重新上傳正確檔案。
    (三)前款有錯誤之電子付款(轉帳)憑單,如已簽發市庫支票或已完
        成匯款致損失庫款者,應由支用機關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

八、各機關電子付款(轉帳)憑單收件後之爭議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電子付款(轉帳)憑單內容有疑義時,財政局得要求該機關遞送
        核有簽證印鑑之紙本付款(轉帳)憑單憑辦。
    (二)各機關傳送資料與財政局接收資料不一致產生財務責任時,應比
        對本作業系統備份之電子文件,判定其責任歸屬。

九、財政局完成付款(轉帳)程序後,各機關得自庫款支付系統查詢列印
    對帳單核對帳目。
    前項帳目如有不符應儘速查明更正。

十、受款人選擇自領市庫支票或由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回市庫支票轉發者,
    付款憑單應填註領取市庫支票憑證編號,付款憑單及領取市庫支票憑
    證免加蓋騎縫章,交由受款人或各機關指定人員持赴財政局核對領取
    市庫支票,經財政局核對無誤後,收回市庫支票憑證並加蓋付訖日戳
    備查。
    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財政局應核對受款人及受託代領人具照
    片之身分證件及印章。受款人未在領取市庫支票憑證上蓋章者,不得
    委託代領。

十一、各機關傳輸電子付款憑單如遇系統故障或網路連線傳送中斷,無法
      立即修復而有立即支付之必要者,應將核有簽證印鑑之紙本付款憑
      單逕送財政局先行辦理支付事宜,俟系統恢復正常作業後,應即補
      辦本作業。

十二、財政局得就電子付款憑單設定限額,超過限額者,各機關除傳送電
      子付款憑單資料外,應另備紙本付款憑單並加蓋簽證印鑑章後,送
      財政局憑辦。

十三、各機關辦理本作業,得視需要自行訂定安全管制措施。

十四、臺中市議會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