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少年輔導業務,輔導適應不良少
年,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特設置臺
中市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統合警察、社會、教育、勞工、衛生、經濟發展等局及民間機關
(構)之資源事項。
(二)加強預防少年偏差行為事項。
(三)協調聯繫各單位共同落實執行勸導、輔導、轉介、安置及救助少
年之工作事項。
(四)其他有關少年輔導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
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管警政業務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警察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社會局局長。
(四)勞工局局長。
(五)衛生局局長。
(六)經濟發展局局長。
(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主任觀護人各一人。
(八)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九)兒童少年服務團體代表六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構單位或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出缺時,得補派(聘)兼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輔導分工原則如下:
(一)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少年之輔導協助,由教育局、社會局主
辦,警察局及經濟發展局協辦。
(二)失學少年之輔導就學,由教育局主辦;失業少年之輔導就業,由
勞工局主辦。
(三)失養少年之照顧救助,由社會局主辦。
(四)參加不良幫派組織少年之處理,由警察局主辦,教育局、社會局
、勞工局協辦。
(五)受輔導協助少年施用毒品或身心疾患之治療,由衛生局主辦,其
他相關機關協辦。
(六)其他少年應行輔導事項,視其情節,由本委員會議決議之主辦機
關、協辦機關辦理。
五、本委員會總幹事由警察局局長擔任,副總幹事由教育局局長、社會局
局長擔任;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選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適
當人員擔任專責幹事,並遴選勞工局、衛生局及經濟發展局擔任兼任
幹事。
本委員會總幹事得視實際需要,每月召開幹事會議一次,並得商請有
關學者、專家之委員列席。
警察局、社會局及教育局專責幹事應共同執行少年輔導協助、個案研
商、協助聯繫及追蹤管考工作。
六、關於少年輔導事項,經本委員會會議決議後,由總幹事協調辦理。如
遇急需辦理之少年輔導事項,得由主辦機關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迅速辦
理,並提委員會追認。
七、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
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任幹事之該機關人員代理之。
八、本委員會輔導少年工作之個案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善
保密、管理。
九、本委員會得以警察分局轄區為單位,設置少年輔導組 (以下簡稱少輔
組),從事少年不良行為、虞犯預防及輔導工作等事宜。
十、本委員會為綜理指揮少輔組各項少年輔導工作,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實際負責少年輔導業務之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擔任之。
本委員會為辦理各項少年輔導業務,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進用社會工作員,並置約聘督導及
約聘督導員各若干人,推展相關事務。
十一、各區少輔組置約聘社會工作員及志工若干人,推展各項少年輔導工
作。各區少輔組得置一人為約聘督導員,負責分配該區少年輔導事
務。
十二、本委員會約聘社會工作員之進用,以具國內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
關系所畢業者,經甄試錄取後聘用。
志工由本委員會約聘社會工作員遴選大專院校修習輔導工作相關系
所學生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志工招募、教育訓練及運用等事宜
,依志願服務法等規定辦理。
十三、約聘社會工作員之工作地區由本委員會指派,並受該少輔組約聘督
導員之工作管理。
十四、少輔組應辦理之少年輔導事項如下:
(一)執行本委員會之決議交辦事項。
(二)轄區少年犯罪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分析等事項。
(三)轄區少年輔導服務事項。
(四)轄區少年輔導問題之諮詢服務事項。
(五)轄區少年各項預防宣導事項,包括執行親職教育宣導、法令宣
導及高關懷少年團體輔導活動等工作。
(六)轄區少年輔導工作貢獻卓著之獎勵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少年輔導必要事項。
十五、本委員會辦公處所由警察局安置,另少輔組辦公處所由各轄區警察
分局協調安置之。
十六、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七、本委員會為因應業務需要,得遴選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生若干人,
擔任個別輔導少年工作,酌予津貼誤餐費。
十八、本委員會及少輔組相關經費預算,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編列或相關
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