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少年輔導工作,設臺中市政府少
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少輔會整合本府所屬社政、教育、衛政、戶政、警政、民政、勞政、
財政、毒品危害防制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並統合金融管理、
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為之少年開案
輔導。
(二)召開聯繫會議,督導及協調少年輔導事項。
(三)編製年度工作報告。
(四)向少年法院(庭)提出處理之請求。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辦理之事項。 |
|
三、少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
(七)具社會工作、醫護、心理、特殊教育或其他與少年輔導工作相
關知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
(八)少年法院(庭)庭長、主任調查保護官。
(九)少年代表一人或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少輔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由機關(單位)代
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得隨
同主任委員異動改聘之。
少輔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出缺之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未滿三
個月者,不予補(改)聘。
第一項第九款之少年代表,得由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本市現(
曾)任兒童及少年代表擔任之。 |
|
四、少輔會委員會議應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第一項會議。但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科(室)主管出席,並通知少輔會。
少輔會為統合本市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工作、協調委員會議決
議事項等事項,得視情形召開特定議題跨網絡合作聯繫會議,並由少
輔會執行秘書擔任主席,相關機關(單位)應派代表參與會議,必要
時得商請相關委員、學者及專家列席。 |
|
五、少輔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副秘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少輔
會業務及委員會議決議之執行;副執行長四人,由警察局、臺中市政
府社會局、臺中市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之副局長兼任。
執行長得指派副執行長監督、指導少輔會工作之辦理;涉及機關(單
位)間之合作者,由執行長協調辦理,未能協調時,由少輔會委員會
議決議指定,或由少輔會委員會議決議授權主任委員指定特定機關(
單位)主辦或協辦。
少輔會為綜理指揮各項少年輔導工作,由主任委員調派警察局置執行
秘書一人,襄助執行長功能及統籌少輔會工作。
少輔會得依實際業務需求分組辦事;組長由主任委員調派警察局人員
或聘任專業人員擔任之;各組置專責組員至少一人,由相關專業人員
擔任。
少輔會置督導若干人並受組長督辦各項少年偏差行為輔導工作及督導
少年輔導員。
少輔會具體規劃、分層負責事項,依少輔會任務分工表另訂之。 |
|
六、少輔會辦理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分工原則依少年輔導委員會
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
辦法規定辦理。
少輔會執行開案審核、訪視調查、通知及轉介、輔導個案相關應辦事
項,結案及請求少年法院(庭)處理程序、後續處理及追蹤、輔導紀
錄保存等事項,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各機關(單位)於輔導個案期間應以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得
依其需求請求其他機關(單位)支援。 |
|
七、少輔會為執行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事項,應配置專職少年輔導員
或社會工作員、專職或兼職之督導人員,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
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專職督導人員配置比例為每
七名少年輔導員或社會工作員,置一名專職督導人員。 |
|
八、少輔會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作功能,得遴聘下列人員為少年輔導志願服
務者,協助從事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款規定之預防工作及業務:
(一)具備輔導或前點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
(二)大專校院前點專業相關科系學生。
(三)當地熱心公益人士。 |
|
九、少輔會得由本府依資源可接近性、便利性、資源連結性設置適當之辦
公處所。 |
|
十、少輔會應每年編製年度工作報告,依本市特性及需求辦理下列項目:
(一)個案輔導基本資料、服務內容、輔導措施種類、後續追蹤與結
案情形統計及分析。
(二)辦理曝險少年預防活動次數及服務人數。
(三)社工、心理、教育、家庭教育與其他相關專業人力聘用率、流
動率及人員訓練內容。
(四)府級或特定議題跨網絡合作聯繫會議或個案研討會議。
(五)少年輔導相關研究或實務報告、政策建議、宣導內容。
年度工作報告應依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經翌年第一次委員會議
討論通過後,報內政部備查。 |
|
十一、本府警察局應每年編列少輔會業務預算,並依據前年度少輔會受理
案件數量、實際提供之服務與從事之業務內容及相關經費需求等,
調整編列數額。
本府應定期評估少輔會之資源及人力需求,並得依據前年度少輔會
受理案件數量、實際提供之服務及從事之業務內容等,調整少輔會
與其他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間之人力、經費及其他資源配
置。 |
|
十二、少輔會得以該會或主任委員之名義對外行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