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少年輔導業務,輔導適應不良少
年,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特設置臺
中市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統合警察、社會、教育、勞工、衛生、經濟發展等局及民間機關
(構)之資源事項。
(二)加強預防少年偏差行為事項。
(三)協調聯繫各單位共同落實執行勸導、輔導、轉介、安置及救助少
年之工作事項。
(四)其他有關少年輔導事項。 |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
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管警政業務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警察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社會局局長。
(四)勞工局局長。
(五)衛生局局長。
(六)經濟發展局局長。
(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主任觀護人各一人。
(八)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九)兒童少年服務團體代表六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構單位或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出缺時,得補派(聘)兼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
|
四、本委員會輔導分工原則如下:
(一)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少年之輔導協助,由教育局、社會局主
辦,警察局及經濟發展局協辦。
(二)失學少年之輔導就學,由教育局主辦;失業少年之輔導就業,由
勞工局主辦。
(三)失養少年之照顧救助,由社會局主辦。
(四)參加不良幫派組織少年之處理,由警察局主辦,教育局、社會局
、勞工局協辦。
(五)受輔導協助少年施用毒品或身心疾患之治療,由衛生局主辦,其
他相關機關協辦。
(六)其他少年應行輔導事項,視其情節,由本委員會議決議之主辦機
關、協辦機關辦理。 |
|
五、本委員會總幹事由警察局局長擔任,副總幹事由教育局局長、社會局
局長擔任;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選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適
當人員擔任專責幹事,並遴選勞工局、衛生局及經濟發展局擔任兼任
幹事。
本委員會總幹事得視實際需要,每月召開幹事會議一次,並得商請有
關學者、專家之委員列席。
警察局、社會局及教育局專責幹事應共同執行少年輔導協助、個案研
商、協助聯繫及追蹤管考工作。 |
|
六、關於少年輔導事項,經本委員會會議決議後,由總幹事協調辦理。如
遇急需辦理之少年輔導事項,得由主辦機關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迅速辦
理,並提委員會追認。 |
|
七、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
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任幹事之該機關人員代理之。 |
|
八、本委員會輔導少年工作之個案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善
保密、管理。 |
|
九、本委員會得以警察分局轄區為單位,設置少年輔導組 (以下簡稱少輔
組),從事少年不良行為、虞犯預防及輔導工作等事宜。 |
|
十、本委員會為綜理指揮少輔組各項少年輔導工作,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實際負責少年輔導業務之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擔任之。
本委員會為辦理各項少年輔導業務,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進用社會工作員,並置約聘督導及
約聘督導員各若干人,推展相關事務。 |
|
十一、各區少輔組置約聘社會工作員及志工若干人,推展各項少年輔導工
作。各區少輔組得置一人為約聘督導員,負責分配該區少年輔導事
務。 |
|
十二、本委員會約聘社會工作員之進用,以具國內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
關系所畢業者,經甄試錄取後聘用。
志工由本委員會約聘社會工作員遴選大專院校修習輔導工作相關系
所學生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志工招募、教育訓練及運用等事宜
,依志願服務法等規定辦理。 |
|
十三、約聘社會工作員之工作地區由本委員會指派,並受該少輔組約聘督
導員之工作管理。 |
|
十四、少輔組應辦理之少年輔導事項如下:
(一)執行本委員會之決議交辦事項。
(二)轄區少年犯罪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分析等事項。
(三)轄區少年輔導服務事項。
(四)轄區少年輔導問題之諮詢服務事項。
(五)轄區少年各項預防宣導事項,包括執行親職教育宣導、法令宣
導及高關懷少年團體輔導活動等工作。
(六)轄區少年輔導工作貢獻卓著之獎勵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少年輔導必要事項。 |
|
十五、本委員會辦公處所由警察局安置,另少輔組辦公處所由各轄區警察
分局協調安置之。 |
|
十六、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
十七、本委員會為因應業務需要,得遴選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生若干人,
擔任個別輔導少年工作,酌予津貼誤餐費。 |
|
十八、本委員會及少輔組相關經費預算,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編列或相關
經費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