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建構完善採購諮詢輔導體系
,強化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執行工程、財物及勞務等各類
採購之效能,提昇採購人員專業知能並確保採購品質,特設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採購諮詢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建構輔導團資源網絡,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招(審、決
)標最新版之文件為範本,並提供修改意見、經驗分享與意見交
流之平臺。
(二)提供採購諮詢管道,有效協助學校解決採購疑義。
(三)推動採購程序內部控制,輔導學校擬訂標準作業流程,降低採購
人員異動風險。
(四)參考臺中市定期採購稽核報告及採購錯誤態樣,安排輔導員蒞校
訪視督導改善缺失。
(五)辦理輔導團成員增能研討及學校採購種子師資研習。
(六)辦理其他精進採購相關事務。
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三人,由教育局簡任
級人員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任兼任,副執行秘書二人及
幹事一至二人,由秘書室人員兼任,以上人員隨本職進退;諮詢顧問
若干人,由局長就本市校長或採購種子教師中遴聘擔任。
置主任輔導員一人,副主任輔導員三人,由局長就學校校長聘兼之。
專任輔導員一人,兼任輔導員十至十五人,由局長就學校教職員遴聘
兼之。
前項輔導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輔導團成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輔導團應視政策需求於每年策定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報經教育局核定
後實施。
五、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專任輔導員全時公假支援輔導團業務,每週授課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兼任輔導員則以每週減授課節數至多四節為原則。
前項減授課務所需經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不足時由教育局撥付
。
六、幹事、輔導員於參加本市所屬國中小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
、介聘時,得採計其曾擔任幹事、輔導員之年資及特殊加分。
七、教育局得於學年度結束時,視輔導團團員辦理採購輔導工作績效從優
獎勵;其具特殊貢獻者,亦得另案辦理獎勵。
八、輔導團所需業務費由教育局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