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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採購案件保密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採購程序之
    保密作業,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35條
    規定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採購案件依規定應予保密,而涉有機密文書之簽(會)辦者,應依文
    書處理手冊有關文書保密之規定辦理。


三、辦理採購案件應嚴守下列保密措施,以防範弊端:
  (一)擬訂招標文件之保密(招標公告前)
    1.招標文件包含開標前需求單位簽報之「預算書(表)」、「估價單」
      、「需求」、「規格」等資訊及資料,其保密方式應依政府採購法
      第6條第2項規定為適正裁量。
    2.招標文件內容於招標公告前必須保密,但須向廠商公開說明或公開
      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其內容可於公告前公開,並應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使廠商得藉此獲
      得招標之資料。
  (二)等標期之保密(開標前)
    1.對於底價、領標、投標廠商的名稱、家數等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2.本會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三)底價核定作業之保密(決標前)
    1.由需求單位提出底價表及預估金額分析表,密封送交秘書室簽報主
      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核定之底價應以密件封存後,由秘書室
      採購承辦人保管。參與底價會核及核定人員均應嚴守保密規定。
    2.開標時,開標主持人及監標人員應檢視底價仍密封無誤後始得進行
      開標,於決標前應保密。
  (四)採購評選作業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規
      定辦理。
    1.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
      員核定時,應以密封密件簽核或由承辦人以親持密件處理。
    2.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1)評選委員之通知,由專人依所核定之遴聘(派)順序,辦理聯繫及
        徵詢意願作業。
     (2)發函予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全體評選委員名單不於
        招標文件中公開者,應以密件發函,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3.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以密件函送各評選委員審閱,應註明為密件
      ,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並載明下列評選委員應配合事項:
     (1)評選委員對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
        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2)廠商之投標文件,評選委員出席會議時攜回,評選後本會應收回。
    4.評選會議屬不公開作業,仍應嚴守相關保密措施。採購評選委員會
      議之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註明為密件,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並載
      明下列事項:
     (1)評選委員對於所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
        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2)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應保守秘密,評
        選前後均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亦同。
  (五)廠商的投標文件,因涉及廠商的商業秘密,決標後除供公務上使用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六)採購人員應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並配合下列事項:
    1.採購案件之規劃設計階段,對應保密事項,均應確實依照政府採購
      法及其他相關保密法令規章處理。
    2.採購案件保密事項得公開前如發生洩密或有洩漏之虞時,應立即通
      知政風室因應處理。
    3.辦理採購作業,如有發現可疑跡象或懷疑,應即通知政風室,並留
      意保存或採證之可能。
    4.本會各監辦人員(單位)應確實監督相關作業流程,發現弊端應即
      依據法令採取相關措施。
    5.對於洩密或勾串圍標資訊,政風室於查察後,隨時陳報主任委員核
      處。


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