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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採購案件保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研政字第113000378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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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採購案件保
    密作業,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採購案件依規定應予保密,其涉有機密文書者,應依文書處理手冊有
    關文書保密之規定辦理。
三、下列採購作業應遵守保密規定:
   (一)增定招標文件。
   (二)開標前等標期之相關文件。
   (三)底價核定作業。
   (四)採購評選作業。
   (五)廠商投標文件。
   (六)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四、招標文件包含開標前需求單位簽報之「預算書(表)」、「估價單」
    、「需求」、「規格」等資訊及資料,採購人員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六條第二項規定為適當之決定。招標文件內容於招標公告前應予保密
    。但須向廠商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其
    內容得於公告前公開,並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
    訊網路者,不在此限。
五、採購人員對於底價、領標、投標廠商的名稱及家數等相關資料,於等
    標期(開標前)時應予保密。
六、主辦單位依秘書室繕製底價表(袋)提出預估金額及分析表後,密封
    陳報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核定之底價以密件封存後,由
    秘書室採購承辦人保管。參與底價核定相關人員均應遵守保密規定。
七、開標時開標主持人及監標人員應檢視底價仍密封無誤後,始得進行開
    標,於決標前應保密。

    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其結果應予公開;但本會視實際需要,得於
    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八、採購評選保密措施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規定辦理。至評選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之
    指定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
    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九、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由主辦單位陳報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應
    以密封密件簽核或由承辦人親持密件處理。

    經核定之評選委員由由主辦單位指派專人依核定遴聘(派)之順序,
    辦理聯繫及意願徵詢作業。

    評選委員名單不公開者, 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時,應以密件個別通
    知,至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時,則以密件函發,對各委員
    分繕發文,並不得將全體評選委員名單公開。
十、廠商投標文件得於評選前以密件分送評選委員審閱,並載明下列應配
    合事項:

    (一)評選委員對於廠商投標文件之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
          保密,並不得與廠商私下洽談有關該採購案之內容。

    (二)評選委員應攜帶廠商之投標文件與會,會後由本會收回。
十一、評選委員會議原則上不公開,評選委員及採購人員並不得洩漏評選
      委員會議之內容。

      評選委員對於廠商提供之投標文件及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並不
      得挪作他用。評選會議結束後亦同。

      廠商所提供之投標文件,如涉及商業秘密,決標後除供公務上使用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十二、採購人員應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並配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購案件之規劃設計階段,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之保密規定辦理。

      (二)採購案件發生洩密或有發生洩漏之虞時,應立即通報本會政
            風室處理。

      (三)辦理採購作業,如有發現可疑跡象,應即通知本會政風室,
            必要時,並留意保存證物或進行採證。

 
十三、本會各監辦人員執行本項業務,應確實監督相關作業流程,發現弊
      端應即依據法令採取相關措施。
十四、辦理採購業務如發生洩密或勾串圍標情事,由本會政風室陳報主任
      委員予以懲處;績效卓著者,予以獎勵。
十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