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北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升
施政效能、提供可靠資訊、遵循法令規定及保障資產安全之目標,其
中行政透明增訂為「遵循法令規定」之次目標。特設臺中市北屯區公
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首長對推動、落實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負最終責任。
三、內部各單位主管組成內部控制專案小組及內部稽核單位,分別辦理下
列事項:
(一)辦理內部控制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尚包括下列事項中涉及內部控制缺
失部分:
1.監察院糾正(舉)與彈劾案件。
2.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臺中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建議改善事項。
3.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事項。
4.機關實施檢查評估及外界關注等事項。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範
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
制度。
(五)規劃及執行自行評估作業。
(六)辦理內部稽核教育訓練,並規劃及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含年度稽
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告。
(七)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並
追蹤其改善情形。
(八)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四、工作分組:
本小組為達成上開工作事項,業已依本所業務權責分工,於任務編組
下設各工作分組(詳附件一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內部控制制度作業分工
表)。
五、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副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所
主任秘書兼任之;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
本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所民政課課長。
(二)本所社會課課長。
(三)本所農業及建設課課長。
(四)本所公用課課長。
(五)本所人文課課長。
(六)本所秘書室主任。
(七)本所人事室主任。
(八)本所會計室主任。
(九)本所政風室主任。
(十)本所秘書室研考。
六、本小組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前項會議,得
指定本所課室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所秘書室及會計室共同辦理,幕僚作業小組依業
務權責分工如下
秘書室 會計室
行政管考作業整合彙辦 內部控制宣導及內部控制教育訓練
內部稽核作業整合彙辦 內部控制收發文
內稽小組會議召開及記錄 內控小組會議召開及記錄(內部控制
(內部稽核規劃、教育訓練 制度設計)
、執行及考核)
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缺失 制度設計書面彙整及內控專區網頁
、改善建議及追蹤提報 彙總
提供
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所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所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