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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空氣品質改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改善臺中市空氣品質,保障市民
    健康,特設「臺中市空氣品質改善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空氣品質變化之監督。
   (二)擬定本市空氣污染物減量具體目標。
   (三)跨局處執行空氣品質改善政策、計畫及措施之分工、研擬及監督
         。
   (四)掌握本市產業發展情形,包含重大開發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成長
         與對環境的衝擊。
   (五)定期召開空氣品質改善委員會會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委員兼執行長一人,由臺中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人,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七)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
   (八)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十)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之。本府或所屬機關人員兼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持人,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機關簡任級主管代表出席。


六、本委員會得視任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小組顧問,並召開諮
    詢小組會議。
    諮詢小組顧問之任期為二年。
    諮詢小組會議由執行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
    表列席會議。


七、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諮詢小組顧問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
    查費及交通費。


九、本委員會幕僚行政作業由環保局派員兼辦。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