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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空氣品質改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8016423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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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改善臺中市空氣品質,保障市民
    健康,特設「臺中市空氣品質改善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空氣品質變化之監督。
   (二)擬定本市空氣污染物減量具體目標。
   (三)跨局處執行空氣品質改善政策、計畫及措施之分工、研擬及監督
         。
   (四)掌握本市產業發展情形,包含重大開發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成長
         與對環境的衝擊。
   (五)定期召開空氣品質改善委員會會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八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兼執行長一人,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派兼之:
    (一)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二)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三)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
    (四)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局長。
    (五)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
    (六)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七)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
    (八)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九)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十)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局長。
    (十二) 臺中市政府數位治理局局長。
    (十三)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局長。
    (十四)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處長。
    (十五) 臺中市政府永續低碳城市及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執行長。
四、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之。本府或所屬機關人員兼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持人,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以外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簡任級主
    管代表出席。但臺中市政府永續低碳城市及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執行
    長得指派非簡任級人員代表出席。
六、本委員會得視任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小組顧問,並召開諮
    詢小組會議。
    諮詢小組顧問之任期為二年。
    諮詢小組會議由執行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
    表列席會議。
七、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諮詢小組顧問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
    查費及交通費。
九、本委員會幕僚行政作業由環保局派員兼辦。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