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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以下簡
    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調查及審議事項。 
   (二)性別工作平等年度工作計畫審議事項。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修訂及適用意見諮詢事項。 
   (四)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
    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法律專業人士二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婦女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女性委員
    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其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六、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七、本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
    理幕僚業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局派員兼任。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