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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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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以下簡
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調查及審議事項。
(二)性別平等工作年度工作計畫審議事項。
(三)性別平等工作法規修訂及適用意見諮詢事項。
(四)其他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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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法律專業人士二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性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女性委員
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
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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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其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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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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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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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工局勞動基準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綜理幕僚業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勞工局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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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勞工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