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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中小學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加強維護校園安全工作,處理偶突發事件,以確
    保本市中小學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安寧,特訂定本要點。


二、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之進用及管理,除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
    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學校進用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除應符合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
    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規定外,並需操守廉潔、無不良紀錄及嗜
    好。


四、工作內容:
(一)擔任學校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並協助處理偶突發事件。
(二)值勤時間內接聽電話,如有重要案件或災害發生,應即報案並聯繫
      總務主任、學務主任或校長等有關人員。
(三)管制門禁、詢查可疑人物之出入、辦理會客登記,及填寫警衛工作
      日誌等事宜。
(四)巡視校區發現可疑之人、事、物應適當處理,並立即通報學校有關
      人員。
(五)協助學校於上下學時間,指揮交通、維護學生安全。
(六)維護警衛室整潔,並協助整理校園環境綠美化工作。
(七)協助工友檢查關鎖門窗、水電開關及收受信件等。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僱用方式:
(一)學校僱用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以三人為限,並應簽訂僱用契約書。
      學校臨時人員新增或遞補,應提報臺中市政府人力審查會議審議。
(二)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之僱用配合會計年度,每年簽訂進用契約。但
      自該年度中僱用者,其僱用期限應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之工作,以輪值方式進行,每時段以一人為原則
    ,並由學校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自行訂定值勤方式。如人力
    不足,學校應調配適當人力支援值勤工作。


七、僱用學校應置備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出勤
    情形,並應記載至分鐘。
    前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八、給假:
(一)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二)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請假期間所遺職務,由學校彈性調派人員代理
      。


九、考核:
(一)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之考核與獎懲,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
      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二)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服務期間,由僱用學校校長、學務主任、總務
      主任等相關人員負責輔導考核其工作績效。


十、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之待遇,依臺中市政府核定之臨時人員薪資支領
    ,並應載明於契約。


十一、福利:
(一)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由僱用學校依規投保勞保、健保,並提繳退休
      金。
(二)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得加入學校之員生消費合作社為社員。
(三)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工作配備,由僱用學校購置配發使用。


十二、其他:
(一)執勤時應注重服儀及應對禮節。
(二)值勤時間內不得外出,亦不得有在校洗衣、做飯或帶友人、家眷
      至校喝茶聊天、抽菸、喝酒、賭博等與勤務無關之行為。
(三)輪值人員應按時到勤,不得遲到早退,出、退勤時間應確實銜接,
      並應交代始得離去。
(四)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於僱用期間不得有不能履行工作責任、不利學
      校之言行、行為不檢或違法失職等情事。


十三、本要點各學校與受僱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訂約時,應列入契約條款
      內。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僱用學校編列年度預算專款專用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