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
榮譽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為本府各級機關及學校教職員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本要點予以獎勵: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
,堪為政風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
(二)從事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有具體事實
或報經核定有案者。
(三)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確有重大具體事
蹟,有助改善政治風氣者。
(四)其他優良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提升廉能政治風氣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
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
分者。但因過失行為受刑事處分者,不在此限。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五)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五、本府各一級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遴選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前一
年度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填具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件)一式
二份,函送本府政風處審核。
六、應予獎勵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報核定後,予以頒獎表揚。
七、各一級機關得參照本要點選拔該機關廉潔楷模,適時自行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