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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 榮譽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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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級機關及學校教職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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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本要點予以獎勵: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 ,堪為政風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 (二)從事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有具體事實 或報經核定有案者。 (三)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確有重大具體事 蹟,有助改善政治風氣者。 (四)其他優良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提升廉能政治風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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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
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
分者。但因過失行為受刑事處分者,不在此限。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五)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包含懲戒法院
)審理尚未結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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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一級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遴選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前一
年度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填具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件)一式
二份,函送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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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予獎勵人員,由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簽報本府核定後,予以頒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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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各級機關學校得參照本要點選拔該機關廉潔楷模,適時自行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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