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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政四字第112032021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政風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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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
    榮譽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級機關及學校教職員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本要點予以獎勵: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
        ,堪為政風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
    (二)從事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有具體事實
        或報經核定有案者。
    (三)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確有重大具體事
        蹟,有助改善政治風氣者。
    (四)其他優良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提升廉能政治風氣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
        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
        分者。但因過失行為受刑事處分者,不在此限。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五)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包含懲戒法院
        )審理尚未結案者。
五、本府各一級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遴選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前一
    年度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填具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件)一式
    二份,函送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審核。
、應予獎勵人員,由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簽報本府核定後,予以頒獎表揚
    。
七、本府各級機關學校得參照本要點選拔該機關廉潔楷模,適時自行表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