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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
    榮譽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為本府各級機關及學校教職員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本要點予以獎勵: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
        ,堪為政風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
    (二)從事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有具體事實
        或報經核定有案者。
    (三)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確有重大具體事
        蹟,有助改善政治風氣者。
    (四)其他優良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提升廉能政治風氣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
        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
        分者。但因過失行為受刑事處分者,不在此限。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五)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五、本府各一級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遴選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前一
    年度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填具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件)一式
    二份,函送本府政風處審核。


六、應予獎勵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報核定後,予以頒獎表揚。

七、各一級機關得參照本要點選拔該機關廉潔楷模,適時自行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