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辦機關、團體活動參考原則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建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與機關、團體辦理活動
     之列名、核頒獎狀、函轉公文及核予公假核辦依據,特訂本參考原
     則。


二、本局參與機關、團體辦理活動,其列名原則如下:
   (一)本局列名為指導單位:
      1.活動為本局委託辦理者。
      2.活動為本局實際參與規劃指導者。
      3.活動為非營利公益性質,且符合本局施政內容或方針,經專案簽
        報核准者。
   (二)本局列名為主辦單位:
      1.活動為本局自行規劃辦理者。
      2.活動為本局委託辦理者。
      3.其他經專案簽報核准者。
   (三)本局列名為合辦單位:
      1.活動為本局主動邀請共同辦理者。
      2.活動為本局實際參與規劃者。
      3.活動為非營利公益性質,且符合本局施政方向,受邀共同辦理者
        。
      4.經簽准提供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場地或補助經費者。
   (四)本局列名為協辦單位:
      1.活動為非營利公益性質,且符合本局施政方向,經簽報核准。
      2.其他經專案簽報核准者。


三、本局列名主辦及合辦單位者,得頒發本局獎狀予獲獎者及指導者,
    工作人員僅得以敘獎方式提報。


四、本局列名指導、主辦、合辦或協辦單位者,得協助辦理活動單位函
    轉公文。


五、本局列名指導、主辦、合辦或協辦單位者,得由機關學校依權責核
    予相關工作人員公假。


六、本原則奉核可後施行,增補修訂亦同。